【樓下搬來新鄰居,可以請屋主將頂樓增建拆除?】
屋主二十幾年前購買頂樓房屋,建商於屋頂平台增建房屋由屋主使用,但樓下新搬來的鄰居卻要求屋主將頂樓增建拆除,屋主須要配合拆除嗎?⬇️⬇️⬇️
公寓大廈之屋頂平台登記為共用部分,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共同使用,任何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自行占有使用。📍所以,頂樓屋主擅自於屋頂平台自行增建房屋使用,不論是從公共樓梯或頂樓房屋內設樓梯進出,都是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,其他鄰居在法律上可以請求頂樓屋主拆除頂樓增建 。
但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,除有例外情形,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,是可以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來使用,這就是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✅。
📍屋主如果是多年前購屋時,屋主、前屋主或建商在二三十年前就已在頂樓增建由樓頂層屋主使用,而其他鄰居對屋主使用並沒有反對意見或提出異議及訴訟,長期以來相安無事,甚而部份管委會還為依頂樓增建的面積計算,加收屋主繳付管理費,則屋主及其他鄰居間關於屋頂平台使用將可能成立默示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‼️。
屋頂平台的頂樓增建如有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之法律關係存在,不論是以書面約定或默示所成立,📍其他鄰居或後手屋主須繼受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之法律關係,不能再反對樓頂層屋主使用屋頂平台❎,或請求拆除頂樓增建;📍樓下新搬來的鄰居也就不能再請求屋主拆除頂樓增建❎。
日後樓頂層屋主將頂樓房屋出售,📍新買方也繼受屋頂平台之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之法律關係,而有權利繼續使用屋頂平台或頂樓增建✅。